因为害怕被骗,买卖二手房的双方,都想着通过房屋置换公司来“中转”部分房款。可让双方都始料未及的是,转款“转”来麻烦。买房人说,已经早付钱给了房屋置换公司,而卖房人却迟迟得不到剩余房款。着急的卖房人赶紧叫停过户手续!由于他们委托的房屋置换公司因涉嫌诈骗,已经关闭,这笔剩余房款也成了个谜。
无奈之下,今年初,卖房人将买房人告上南宁市江南区法院。近日,该院做出一审判决,由于买房人提供的存入房产置换公司的款,都是该公司的内部收款收据,不能证明就是购房款,因此解除购房合同。
房款“中转”没了下落
对于两年前的买卖房屋经历,对卖房者张鸣和买房者杨洋来说都像是场噩梦。
2006年4月,南宁市民张鸣有两套房屋想出售,通过一房屋置换公司发布信息。当年5月,杨洋与该房产置换公司签订了《委托购房合同》,委托其购买房屋、代付房款等。一个想买房,一个想卖房,双方很快联系上了。
6月,张鸣与杨洋约定,张鸣以38.8万元的总价出售两套房屋给杨洋,杨洋预付每套房屋购房定金各1万元给张鸣,购房定金在最后一次付款时冲抵。7月,张鸣、杨洋及房产置换公司就上述两房屋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过户当日,由杨洋交付20.3万元房款给张鸣;杨洋已存入房产置换公司账户的部分购房款,由房产置换公司在过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张鸣11.5万元,其余房款待领取新房产证,并由张鸣结清房产相关费用后,再由房产置换公司支付给张鸣。协议还约定,买卖双方如出现有违约现象的处理办法。
7月31日,杨洋通过银行将房款20.3万元转给了张鸣,张鸣出具了收条,南宁市房产局也受理了关于过户上述两房屋至杨洋名下的申请。但过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张鸣并未收到11.5万元的房款。而且杨洋也没有向张鸣预付任何定金。交易没按合同进行,这回可让张鸣着急了。
8月13日,张鸣以“时间已超过多日,房产置换公司以种种理由不予付款”为由,紧急请求南宁市房产局暂缓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之后,张鸣一直没有将两套房屋移交给杨洋,也没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3张收据引发争议
今年4月,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在审理中,杨洋提供了3份均盖有“房产置换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顾客联,出具日期分别是5月29日、5月30日、7月31日,面额分别是2.5万元、17万元、5000元,以此证明房产置换公司收到他的购房款共计20万元。
杨洋说,他不知道房产置换公司是否将存款交给张鸣,他是已按约定存入购房款的。而张鸣认为,杨洋提供的这3份材料没有显示是用来买他的房子的。3笔款项与买他的房屋无关。
杨洋觉得张鸣是基于对房产置换公司的信任,要求他把支付部分购房款的义务转移给房产置换公司,再由该公司履行。他在转移义务后即具备了免责的法律后果,张鸣只能向债务转移的承担人即房产置换公司主张权利,而不能再次要求他履行义务。杨洋认为张鸣以尚未收到全部房款为由拒绝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变更发证手续,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是张鸣在违约,请求法院驳回张鸣的诉讼请求。他还提起了反诉,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生效,判令张鸣继续履行《房地产买卖契约》,直至房屋变更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及将房屋移交给他使用,判令张鸣向他支付违约金。
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江南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洋提供的3份收据不是银行凭证,只是房产置换公司内部的收款证明,而3份证据显示的款项没有明确系是案中的房屋的购房款。因此无法认定杨洋预先在房产置换公司的账户内存入足够的款项,因而房产置换公司无法在8月1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张鸣支付房款11.5万元。
而且,房产置换公司没有